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自主進行。
第三十一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標文件的。
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作廢標處理。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確定。一般項目應當隨機抽取;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別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也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將評標項目預先告知專家。
項目主管部門人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以及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專家庫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建立。
省級專家庫由工業、水利、交通、農業、建筑、文化、教育、衛生醫藥、科技、信息、環保等行業專家組成,各行業專家人員不少于五十人。所有專家應當具備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的經歷,并具備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專家資格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認定。
第三十五條 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及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標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標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以低于成本價競標,作廢標處理。
(四)對內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實質上不能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確定為廢標:
1.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期限;
2.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3.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4.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五)對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工程等,采用綜合評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一般性建設工程、貨物采購采用最低投標價的辦法評標。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按評標結果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及評標委員會的排序推薦,確定中標人。對需要經過商務談判確定中標人的項目,依次談判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有不公正行為的,可以提出質疑,并立即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經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證實的,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五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三人;
(二)經評議有效投標的投標人少于三人;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項目審批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審查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必須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都不得向對方提出招標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訂立違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議;不得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四十三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回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標項目;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中標價格執行。禁止擴標。
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可能造成投資擴大,項目法人提出變更要求的,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確認。
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