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本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管理,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等建設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指按照國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具體包括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以及臨時設施費。
第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監督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根據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工程量清單計價制度。
市安監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術規范,并給出各類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典型詳細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結合自身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別要求,參照前款所述典型詳細清單,在招標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編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詳細項目。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應當依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以及《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的推薦費率,確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招標文件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詳細清單所列項目為基礎,根據相關規定填報單價。中標后詳細清單單價經監理工程師及招標人審查調整后作為合同組成部分。
上述詳細清單缺項的,投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自行補充項目及相應報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單列,不參與投標競價。
第七條 直接發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根據施工合同中編列的施工措施費清單項目,按《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的推薦費率為基礎確定,其中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按《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的推薦費率計算,不參與下浮。
采用抽簽等方式定標且必須以招標控制價總價下浮確定合同價款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參與下浮。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創建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優良工地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或預算中按《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中創建省級雙優工地費率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實際未達到要求的,可以在期中支付時按比例扣回。
施工單位創建“五個一工程”、推行綠色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按《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相應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費率標準。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的金額、資金使用及支付計劃、調整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條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超過10萬元的工程項目必須實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三方共管制度。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施工合同價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全額存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共管專用賬戶,并向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支付計劃和資金全額到位憑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后15日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于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于費用總額的30%。
總包單位預付分包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比例及時間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階段落實后,施工單位應當在7日內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申請驗收,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3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或經整改合格的,應當在3日內簽認所發生的費用。建設單位對所簽認的費用應當及時予以支付。
分包單位落實措施所發生費用由總包單位驗收確認,具體程序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經驗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按階段安全防護要求落實并達到規定標準的,安全施工費、文明施工費和環境保護費的可計量部分應當按實計量并予支付,不可計量部分可按約定辦法或比例支付。未達到規定標準又未按期整改合格,或逾期落實未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的,于當期進度款中扣除或扣減相應項目費用,并由監理單位報告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現場臨時設施費根據實施完成情況按實計量和支付。
本條規定的應付款項在扣除預付款后按工程進度單獨支付。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的項目未實施的,不得支付相應款項。
第十四條 對已簽認的費用,建設單位不按時支付的,施工單位可以不進入下一道工序,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主管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分包單位未及時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總包單位應當督促其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總包單位可代為落實該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相應扣除分包單位相關費用。
對于同一時期、同一施工現場的非總包單位分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含建設單位指定分包項目),其施工單位進場前應與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簽訂安全文明施工協議,由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費,參照實行分包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進行管理。相應的安全文明措施費劃入該項目原有共管帳戶,經過總包單位支付,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總包單位應根據進度及安全措施驗收情況及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因總包單位未能按本辦法和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導致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而造成損失的或其他影響的,總包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監理單位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監理單位應責令停工整改,并報告建設單位和安監機構。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安監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文明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或中標承諾),對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及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相關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責令整改,作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施工費是指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證工程建設項目所涉人員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包括用于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視頻監控的電子攝像設備的租用費用等。
本辦法所稱文明施工費是指依照我市有關文明施工法規規章,為滿足建筑施工現場文明施工需要所需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費是指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場地周邊環境采取保護措施所需的各項費用。
本辦法所稱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施工作業所必需的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用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搭建、維護、拆除費用或者攤銷費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建設局關于建設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建字[2003]28號)同時廢止